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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机构,要在本区县(自治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处理招生考试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教委(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组织领导

  八十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四、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八十六、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十七、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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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锦妹(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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